舆情处理条例
舆情处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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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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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规范舆情处理工作,提高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舆情应对能力,保护公众利益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等与舆情处理相关的组织和个人。
第三条 舆情处理包括采集、监测、分析、回应和管理等环节。
第四条 舆情处理应坚持公开、及时、准确、客观、科学的原则。
第五条 舆情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反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。
第六条 舆情处理应加强舆情安全保障,防止信息泄露、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的发生。
第七条 国家和地方应建立舆情处理协调机制,加强部门间、地区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。
第二章 舆情采集和监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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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舆情采集和监测应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,及时了解公众关注的话题、事件和舆论动态。
第九条 舆情采集和监测应依法合规,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。
第十条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舆情采集和监测的工作机制,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。
第十一条 舆情采集和监测应与各类媒体、舆情监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,互相分享信息资源。
第三章 舆情分析和回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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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舆情分析和回应应以科学的分析方法和理论为依据,客观准确地评估舆情发展趋势和影响力。
第十三条 舆情回应应及时、准确地向公众提供信息,并给予公众满意的回应。
第十四条 舆情回应应因事制宜,灵活运用不同的回应方式和渠道。
第十五条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舆情分析和回应的工作机制,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。
第四章 舆情管理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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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舆情管理应加强对舆情处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,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第十七条 监督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舆情处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,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。
第十八条 舆情处理中的不实言论和恶意造谣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处理。
第十九条 舆情处理工作应加强舆情教育和培训,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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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有损公众利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不按规定提供舆情信息的,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给予处罚。
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泄露舆情信息、滥用职权等行为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。
第六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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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务院舆情办公室所有。
以上为《舆情处理条例》全文。
参考资料:
– 《舆情处理条例》